关于对福建省万豪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福建省万豪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万豪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250543139423 )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 2022 〕 146 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 0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 2022 〕 146 号
福建省万豪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250543139423 )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对你公司(地址: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法定代表人施纯妙,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注册经营地址位于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经营范围为轻纺面料织造、服装生产、电脑绣花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对内外贸易活动。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你公司取得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899163 元,税额合计 152856 元,价税合计 1052019 元。经查询你公司 2015 年度的银行对账单, 未发现你公司支付给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款项,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形,明显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你公司于 2015 年 6 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152856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销方纳税人名称 | 货品 | 开票日期 | 金额(元) | 税额(元) |
|---|---|---|---|---|---|---|---|
| 1 | 3702144130 | 03140700 | 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 | 棉布 | 2015-06-26 | 99907.00 | 16984.00 |
| 2 | 3702144130 | 03140695 | 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 | 棉布 | 2015-06-26 | 99907.00 | 16984.00 |
| 3 | 3702144130 | 03140693 | 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 | 棉布 | 2015-06-26 | 99907.00 | 16984.00 |
| 4 | 3702144130 | 03140692 | 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 | 棉布 | 2015-06-26 | 99907.00 | 16984.00 |
| 5 | 3702144130 | 03140694 | 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 | 棉布 | 2015-06-26 | 99907.00 | 16984.00 |
| 6 | 3702144130 | 03140696 | 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 | 棉布 | 2015-06-26 | 99907.00 | 16984.00 |
| 7 | 3702144130 | 03140699 | 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 | 棉布 | 2015-06-26 | 99907.00 | 16984.00 |
| 8 | 3702144130 | 03140697 | 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 | 棉布 | 2015-06-26 | 99907.00 | 16984.00 |
| 9 | 3702144130 | 03140698 | 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 | 棉布 | 2015-06-26 | 99907.00 | 16984.00 |
| 合计 | 899163 | 152856 |
你公司已经走逃失联,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青岛及厚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我局在你单位注册地现场获取的证明和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设立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 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 2016 〕 172 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金额合计 899163 元,税额合计 152856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款 152856 元,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 152856 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5 〕 19 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 1985 〕 25 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补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合计 7642.8 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6 〕 50 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之规定,决定追补你公司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合计 4585.68 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 2011 〕 230 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 2012 〕 27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207 号)之规定,决定追补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合计 3057.12 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022 年 4 月 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0 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税额 152856 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以上合计查补税费 168141.60 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 年 6 月 27 日